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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 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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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條,當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時,需要依據以下規定限制建築物的高度: 1. 如果基地臨接的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基地的路寬範圍在其路寬的二倍以內,且不超過30公尺,則以最寬道路為面前道路。 2. 如果基地超出上述範圍,則以其他道路中心線深進基地的十公尺範圍內,且不超過30公尺的路寬範圍內為次寬道路,以次寬道路為面前道路,並以此類推。 3. 如果基地超出上述兩個範圍,則以最寬道路為面前道路。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物的高度限制是依據基地所臨接的道路來決定的。面前道路越寬,建築物的高度限制就越高。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建築物能夠與周圍環境協調一致,維護道路的通行安全和市容觀瞻。 例子資料: 根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時,建築線的指定規則如下: - 如果現有巷道的寬度達到2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的長度在40公尺以下,雙向出口的長度在80公尺以下,則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4公尺寬度的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 如果巷道的長度超過上述規定,則以合計達到6公尺寬度的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 如果巷道有特殊地形,無法通行車輛,則巷道的寬度可以分別減為3公尺或4公尺。 - 如果建築基地的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則在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同時指定該巷道的邊界線,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土地,可以以空地計算。 根據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所列的建築線指定規則,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條有關,都涉及到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的規劃要求及建築線的設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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