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條,建築物的高度限制與周圍臨接或面對的永久性空地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 若基地臨接道路的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的1.5倍,且以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的2倍加上6公尺為限。 2. 若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該永久性空地的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20公尺以上,建築物的高度以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的2倍加上6公尺為限。 3. 若基地僅部分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的部分向未臨接或未面對的側延伸,延伸長度應與臨接或面對部分的長度相等,且不得超過30公尺範圍。這種情況下,適用前述的前兩款規定。 若前一款同時適用前一條第五款規定,則應選擇較寬的規定適用。 參考資料: 《建築基地退縮空間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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