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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 條

  1. 1.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2. 2.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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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條,建築物的高度限制與周圍臨接或面對的永久性空地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 若基地臨接道路的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的1.5倍,且以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的2倍加上6公尺為限。 2. 若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該永久性空地的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20公尺以上,建築物的高度以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的2倍加上6公尺為限。 3. 若基地僅部分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的部分向未臨接或未面對的側延伸,延伸長度應與臨接或面對部分的長度相等,且不得超過30公尺範圍。這種情況下,適用前述的前兩款規定。 若前一款同時適用前一條第五款規定,則應選擇較寬的規定適用。 參考資料: 《建築基地退縮空間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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