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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 條
- 1.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 2.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 3.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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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的1.5倍加上6公尺。其中,面前道路寬度的計算依照以下規定: 一、如果道路邊有指定的牆面線,計算道路寬度時以該牆面線為基準。 二、如果基地臨接計畫圓環,在圓環處交會的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如果基地同時臨接其他道路,這些道路的高度限制則受到第16條規定的限制。 三、如果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如果私設通路的寬度大於連接道路的寬度,則以該連接道路的寬度作為基地的面前道路。 四、如果基地臨接建築線的部分有私設通路,則適用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其他部分則適用本條第3款的規定。 五、如果基地面前的道路中間有綠帶或河川,則以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作為基地的面前道路,且以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的2倍作為限制。 2.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2款規定,如果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未達到7公尺,則在該道路中心線向基地內深入3.5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 3.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款規定,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的計算適用本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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