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的1.5倍加上6公尺。其中,面前道路寬度的計算依照以下規定: 一、如果道路邊有指定的牆面線,計算道路寬度時以該牆面線為基準。 二、如果基地臨接計畫圓環,在圓環處交會的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如果基地同時臨接其他道路,這些道路的高度限制則受到第16條規定的限制。 三、如果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如果私設通路的寬度大於連接道路的寬度,則以該連接道路的寬度作為基地的面前道路。 四、如果基地臨接建築線的部分有私設通路,則適用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其他部分則適用本條第3款的規定。 五、如果基地面前的道路中間有綠帶或河川,則以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作為基地的面前道路,且以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的2倍作為限制。 2.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2款規定,如果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未達到7公尺,則在該道路中心線向基地內深入3.5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 3.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款規定,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的計算適用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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