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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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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十六至一百 │一 │├────────────────┼─────────────┤│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 │├────────────────┼─────────────┤│二百零一至三百 │三 │├────────────────┼─────────────┤│三百零一至四百 │四 │├────────────────┼─────────────┤│四百零一至五百 │五 │├────────────────┼─────────────┤│五百零一至六百 │六 │├────────────────┴─────────────┤│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7 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的數量必須符合下表的要求: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十六至一百 一 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 二百零一至三百 三 三百零一至四百 四 四百零一至五百 五 五百零一至六百 六 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就以上法規,我查到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營建署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167-7設計標準》,最新版本為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修訂。根據這份標準,B-4組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必須符合上述數量要求,以確保在建築物中有足夠的無障礙客房供應,以符合對於無障礙設施的需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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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7 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