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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十六至一百 │一 │├────────────────┼─────────────┤│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 │├────────────────┼─────────────┤│二百零一至三百 │三 │├────────────────┼─────────────┤│三百零一至四百 │四 │├────────────────┼─────────────┤│四百零一至五百 │五 │├────────────────┼─────────────┤│五百零一至六百 │六 │├────────────────┴─────────────┤│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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