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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