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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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2.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深度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6條規定了建築物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和五十一輛以上時的無障礙停車位設置規則。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時,至少應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而根據第二項第一條款,建築物使用用途為特定的單一類別時,無障礙停車位的數量應按照該類別的基準計算設置。如果建築物使用用途屬於特定的二類別,則應根據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但如果二類別中的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則可以按照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較多的類別基準計算設置;如果二類別的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則按照其中一類別的基準計算設置。 根據此規定,在建築物中適當地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是為了提供給有特殊需求的人士使用,以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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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