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五十以下 │一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一千零一至五千 │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 │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 │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 │計。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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