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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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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五十以下 │一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一千零一至五千 │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 │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 │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 │計。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5 條,建築物如果設有固定座椅席位,則必須根據下表中的規定提供相應數量的輪椅觀眾席位。根據表中的規定,固定座椅席位的數量分為不同範圍,而相對應的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也有明確的要求。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的建築物則需要根據每一百五十個固定座椅席位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同樣地,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的建築物則需要根據每兩百個固定座椅席位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對殘障人士提供足夠的無障礙設施。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建照要點第 13 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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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5 條規定:「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