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4

快速跳轉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4 條,建築物如果設有共用浴室,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對於有行動不便的人士也具有友善設計,讓他們能夠使用浴室的設施。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或相關的無障礙設計指引。例如,根據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建築物的共用浴室應該符合指定的無障礙設計標準,例如提供足夠的空間供輪椅進入、配備適合行動不便人士使用的設施等。因此,根據這個法規,建築物的設計與施工應該考慮到無障礙浴室的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4 條規定:「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