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4 條,建築物如果設有共用浴室,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對於有行動不便的人士也具有友善設計,讓他們能夠使用浴室的設施。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或相關的無障礙設計指引。例如,根據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建築物的共用浴室應該符合指定的無障礙設計標準,例如提供足夠的空間供輪椅進入、配備適合行動不便人士使用的設施等。因此,根據這個法規,建築物的設計與施工應該考慮到無障礙浴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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