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無障礙廁所│ ││建築物規模 │盥洗室數量│設置處所││ │(處) │ │├───────────────────┼─────┼────┤│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 │一 │任一樓層│├───────────────────┼─────┼────┤│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三層,超過部分每增加│加設一處 │每增加三││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 │層之範圍││方公尺者 │ │內設置一││ │ │處 │└───────────────────┴─────┴────┘
  2.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大便器數量(個)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十九以下 │一 │├────────────────┼─────────────┤│二十至二十九 │二 │├────────────────┼─────────────┤│三十至三十九 │三 │├────────────────┼─────────────┤│四十至四十九 │四 │├────────────────┼─────────────┤│五十至五十九 │五 │├────────────────┼─────────────┤│六十至六十九 │六 │├────────────────┼─────────────┤│七十至七十九 │七 │├────────────────┼─────────────┤│八十至八十九 │八 │├────────────────┼─────────────┤│九十至九十九 │九 │├────────────────┼─────────────┤│一百至一百零九 │十 │├────────────────┴─────────────┤│超過一百零九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足十個,以十個計。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