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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3 條

  1. 1.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無障礙廁所│ ││建築物規模 │盥洗室數量│設置處所││ │(處) │ │├───────────────────┼─────┼────┤│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 │一 │任一樓層│├───────────────────┼─────┼────┤│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三層,超過部分每增加│加設一處 │每增加三││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 │層之範圍││方公尺者 │ │內設置一││ │ │處 │└───────────────────┴─────┴────┘
  2. 2.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大便器數量(個)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十九以下 │一 │├────────────────┼─────────────┤│二十至二十九 │二 │├────────────────┼─────────────┤│三十至三十九 │三 │├────────────────┼─────────────┤│四十至四十九 │四 │├────────────────┼─────────────┤│五十至五十九 │五 │├────────────────┼─────────────┤│六十至六十九 │六 │├────────────────┼─────────────┤│七十至七十九 │七 │├────────────────┼─────────────┤│八十至八十九 │八 │├────────────────┼─────────────┤│九十至九十九 │九 │├────────────────┼─────────────┤│一百至一百零九 │十 │├────────────────┴─────────────┤│超過一百零九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足十個,以十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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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3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建築物必須根據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安裝衛生設備。除非建築物是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否則每幢建築物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該條所規定的標準,且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樓。 2. 根據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七類和第八類建築物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必須符合該條所規定的標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法規全文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行政院公告法規全文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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