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3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建築物必須根據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安裝衛生設備。除非建築物是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否則每幢建築物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該條所規定的標準,且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樓。 2. 根據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七類和第八類建築物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必須符合該條所規定的標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法規全文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行政院公告法規全文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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