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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 條
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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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 條,基地臨接道路盡頭時,應以該道路的寬度作為面前道路。換句話說,基地正前方的道路宽度即为面前道路的寬度。然而,如果基地的其他側面與一條寬度較大的道路相連接,則基地上的建築物的高度不受盡頭道路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基地的正前方是一條寬度為 6 公尺的道路,則該建築的面前道路寬度為 6 公尺。假設這個基地的左側和右側分別與一條寬度為 10 公尺的道路相連接,則建築物的高度不受面前道路的 6 公尺限制,而可依照該 10 公尺道路的規定來建築。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8 年 11 月最新版。 2. 行政院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範例解釋文件,2018 年 11 月最新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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