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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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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1條,地下建築物設置於人行道上的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該人行道必須保持三公尺以上的淨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行道的通行空間足夠,以便行人的安全和便利。例如,當地下建築物的進、排風口或樓梯間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必須至少有三公尺的淨寬,以確保行人能夠自由通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人行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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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1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