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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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1條,地下建築物設置於人行道上的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該人行道必須保持三公尺以上的淨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行道的通行空間足夠,以便行人的安全和便利。例如,當地下建築物的進、排風口或樓梯間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必須至少有三公尺的淨寬,以確保行人能夠自由通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人行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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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