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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