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0 條,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的地下建築物,在頂蓋與地盤面之間需保留必要的距離,以便埋設各類公共設施。這個距離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與相關機關協商制定,但在道路部分,這個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 根據資料來源,可以舉一個相關範例來說明。例如,如果某個地下建築物位於一個公園範圍內,根據這項法條,該建築物的頂蓋與地盤面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距離,以便在這個距離內埋設公共設施。而這個距離則由主管建築機關與相關機關協商訂定。此外,在這個範例中,如果這個公園兼具道路功能,則這個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