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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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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9條,當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相連接時,必須在連接部分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且使用符合防火構造的樓地板進行區劃分隔。此外,該連接部分還應該設置可通往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安全梯。但如果連接部分已經設置了符合本章規定的直通樓梯,則可以不需要以上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最高法院第86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中,明確指出當買賣契約中有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進行分管契約,各自占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管理者,並非違法,無需禁止。這個案例中的分管契約即為當事人對共同使用的部分進行約定和協商,符合建築法之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將這個案例參考到第189條中,說明如果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部分已經經過約定和協商,符合防火構造的要求,並設有直通樓梯,則不需要設置防火設備或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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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9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