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8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自地下通道任一點之步行距離六十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地下廣場,其面積應根據特定的公式計算(附圖示)。這意味著在該範圍內建設地下廣場是必須的,並且其面積有特定的計算方法。然而,具體的計算方法並未提供。 第二項規定在地下廣場周圍應設置兩座以上可直接通達地面的樓梯。需要注意的是,樓梯的面積不應計入廣場的面積中。這意味著在設置地下廣場時,應該同時考慮提供符合條件的樓梯數量,以確保使用者能夠方便地進出。 有關這兩項規定的範例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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