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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 條
- 1.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 2.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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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連接部份的最小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對於基地內的私設通路,其寬度有以下標準要求: 1. 長度未滿十公尺時,寬度應為二公尺。 2. 長度在十公尺以上但未滿二十公尺時,寬度應為三公尺。 3. 長度大於二十公尺時,寬度應為五公尺。 4.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定面積以上時,通路寬度應為六公尺。 5. 私設通路若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的地面層,穿越部分的淨寬度應符合前述規定,並且淨高度應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的高度。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最新修正日期不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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