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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5 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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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5條的規定,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其所臨接的地下通道面積,但如果在防水和排水方面不會有任何問題,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如果地下通道的面積較小,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可以相對較小,但必須確保防水和排水設施不受影響。舉例來說,如果地下通道的面積是10平方公尺,依照規定,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不能小於10平方公尺,除非可以證明防水和排水不會受到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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