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5條的規定,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其所臨接的地下通道面積,但如果在防水和排水方面不會有任何問題,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如果地下通道的面積較小,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可以相對較小,但必須確保防水和排水設施不受影響。舉例來說,如果地下通道的面積是10平方公尺,依照規定,地下使用單元的樓地板面積不能小於10平方公尺,除非可以證明防水和排水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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