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6 條
- 1.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 2.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6 條中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這項規定意指地下建築物應該要配備排水設備,並且需要有專門處理垃圾的地方。 2.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這項規定則要求地下建築物的排水設備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的二倍。這保證了地下建築物的排水系統具有足夠的能力處理排水流量。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6 條對於地下建築物的排水和垃圾處理有相關的規定。具體執行細節和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