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中規定,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指的是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的建築物。根據這個條文,只有滿足這些高度要求的建築物才能被稱為高層建築物。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經濟部建築研究所,2019年1月修訂) 範例: 以該建築技術規則為參考,一棟高度為55公尺,共有18層的大樓,符合高層建築物的定義。而一棟高度僅為40公尺,共有14層的建築物則不被視為高層建築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