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商業區三十、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規定了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商業區的限制值為30,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的限制值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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