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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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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商業區三十、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規定了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商業區的限制值為30,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的限制值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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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