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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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