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8 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商業區三十、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8條規定了高層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商業區的限制值為30,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的限制值為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