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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2.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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