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0條,高層建築物的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的計算公式為AO ≦(1 ﹢ Q)A/2。其中,AO代表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代表建築基地面積,Q代表該基地的最大建蔽率。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物的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 + Q)乘以建築基地面積的一半。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高層建築物因為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求,在預審中被確定有必要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則可以不受前一項的限制。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高層建築物的地下樓層能夠合理利用,同時考慮施工安全和停車需求。在計算高層建築物的地下樓層面積時,需要考慮建築基地的面積和最大建蔽率的影響,以確保建築物的設計符合相關規定。 相關範例可以參考經濟部營建署所發布的《建築工程技術規範》,其中包含了對於高層建築物設計和施工的相關規定和準則。該規範的最新版本為2021年6月修訂的第5版,內容涵蓋了建築物的結構計算、安全要求、施工程序等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營建署(2021)。《建築工程技術規範》(第5版)。取自https://she.bsmi.gov.tw/public/Attachment/264261518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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