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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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AO ≦(1 ﹢ Q)A/2 AO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建築基地面積。 Q :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2.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深度解讀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0條,高層建築物的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的計算公式為AO ≦(1 ﹢ Q)A/2。其中,AO代表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代表建築基地面積,Q代表該基地的最大建蔽率。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物的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 + Q)乘以建築基地面積的一半。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高層建築物因為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求,在預審中被確定有必要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則可以不受前一項的限制。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高層建築物的地下樓層能夠合理利用,同時考慮施工安全和停車需求。在計算高層建築物的地下樓層面積時,需要考慮建築基地的面積和最大建蔽率的影響,以確保建築物的設計符合相關規定。 相關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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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