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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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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3條共有2項: 1. 第1項規定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規定,高層建築物在第二層以上,或地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下的各層都應該設置緊急進口。然而,如果這些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超過4公尺的通道,且每十公尺的外牆都有窗戶或其他開口,則不需要設置緊急進口。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足夠的疏散途徑。 範例:例如,一座高層辦公大樓有20層,根據該建築物的地板高度,它需要為每一層設置緊急進口通道,因為它的地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下。但如果這座大樓的每十公尺的外牆都有窗戶或其他開口,則不需要為每一層設置緊急進口通道。 2. 第2項規定,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2項之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前面提到的窗戶或開口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第2項的規定。 這個範例涉及到建築物的緊急進口設置要求,該設置取決於窗戶或開口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相應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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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