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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4 條

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一、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 二、結構物之立面配置有勁度、質量、立面幾何不規則;抵抗側力之豎向構材於其立面內明顯轉折或不連續、各層抵抗側力強度不均勻者。 三、結構物之平面配置導致明顯扭曲、轉折狀、橫隔板不連續、上下層平面明顯退縮或錯位、抵抗側力之結構系統不互相平行者。 四、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高度\短邊長度)為四以上者。 五、結構體為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以外者。 六、建築物之基礎由穩定地盤直接支承,或非以剛強之地下工程支承於堅固基礎者。 七、主體結構未採用純韌性立體剛構架或韌性立體剛構架與剪力牆或斜撐併用之系統者。 八、建築物之樓板結構未具足夠之勁度與強度以充分抵抗及傳遞樓板面內之水平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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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4 條,高層建築物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提出理論分析並可能要求結構試驗作為評估該設計的依據: 1. 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 2. 結構物的立面配置具有勁度、質量、立面幾何上的不規則性;豎向構材在立面內明顯轉折或不連續,各層的抵抗側力強度不均勻。 3. 結構物的平面配置導致明顯扭曲、轉折狀態;橫隔板不連續,上下層平面明顯退縮或錯位,或抵抗側力的結構系統不互相平行。 4. 結構物的立面形狀的塔狀比(高度\短邊長度)超過四。 5. 結構體不屬於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的范疇。 6. 建築物的基礎非由穩定地盤直接支承,或不是以堅固基礎作為剛強的地下工程的支撐。 7. 主體結構沒有採用純韌性立體剛構架或者韌性立體剛構架與剪力牆或斜撐併用的系統。 8. 建築物的樓板結構沒有足夠的勁度和強度來充分抵抗和傳遞樓板內的水平力。 根據前述規定,如果一座建築在其中一個情形下符合要求,設計師必須進行理論分析並可能被要求進行結構試驗,以確保該建築的結構設計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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