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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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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2. 2.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8條主要針對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規定裝卸位的相關事項,下面將進行逐條釋義。 1.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作業廠房的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就應該設置一個裝卸位。而且,如果作業廠房的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就需要增加一個額外的裝卸位。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作業廠房能夠有效地進行裝卸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作業廠房的樓地板面積為二千平方公尺,根據該條規定,應該設置一個裝卸位。而如果樓地板面積增加到六千五百平方公尺,則需要增加兩個額外的裝卸位。 2.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根據這一條規定,裝卸位的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裝卸作業能夠順利進行,並提供足夠的空間。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裝卸位的長度只有十二公尺,則不符合該條規定。相同地,如果裝卸位的寬度只有三點五公尺,也不符合該條規定。此外,如果裝卸位的淨高低於四點二公尺,也不符合該條規定。 這些規定可從《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篇第四章第三節找到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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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規定:「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