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0條,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的衛生設備應該集中設置。但是,如果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則可以增加額外的衛生設備。如果樓層面積不到五百平方公尺,則只需要設置一處衛生設備。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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