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96 條
老人住宅應依設計規範設計,其各層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依左列公式計算︰ Σ△FA=△FA1+△FA2+△FA3≦0.2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Σ△FA: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值。 △FA1 :得增加之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 △FA2 :得增加之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共同使用梯廳。 △FA3 :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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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6 條,老人住宅的設計應依照相關規範進行。該條款規定了老人住宅各層可增加的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計算公式為Σ△FA=△FA1+△FA2+△FA3≦0.2FA。其中,FA代表基準樓地板面積,如果是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則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的乘積;如果是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則為該基地根據本編規定計算的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而建築物的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時,Σ△FA則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根據該條款,可以增加的樓地板面積合計值為Σ△FA,其中包括△FA1表示可增加的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五;△FA2表示可增加的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的共同使用梯廳;△FA3表示可增加的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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