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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95 條

  1. 1.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包括左列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2. 2.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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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5條,老人住宅的服務空間包括居室服務空間、共用服務空間和公共服務空間。 居室服務空間包括居住單元的浴室、廁所和廚房空間。 共用服務空間包括建築物的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和廚房空間。 公共服務空間包括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和服務管理室的空間。 根據該條,浴室含廁所者,每處的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公共服務空間的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當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的老人超過二十人時,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的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并且應附設廁所。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老人住宅提供足夠大小和設備的服務空間,以滿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交活動的需要。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File.aspx?PCode=H024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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