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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1 條

  1. 1.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 三、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2. 2.前項私設通路寬度在九公尺以上,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免設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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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時,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的一部分,其設置標準有以下規定: 1. 迴車道可以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的形狀。 2. 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的截角長度為四公尺,若未達到四公尺則以最大截角長度為準。 3. 若截角為三角形,則應為等腰三角形;若截角為圓弧,則截角長度即為該弧的切線長度。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第二項,若私設通路的寬度在九公尺以上,或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時,可以免設迴車道。 這些解釋來自於法規本身的規定,並無其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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