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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1 條

  1. 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 三、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2. 前項私設通路寬度在九公尺以上,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免設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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