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2 條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的規定,如果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的綠帶,則建築應從該綠帶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然而,如果道路邊的綠帶已經鋪設路面用作人行步道,或者在都市計畫書圖內明確指定用作人行步道,則可以免除退縮的要求。退縮後的空地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參考資料: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