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