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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 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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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規指的是建築基地的地面高度應該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如果具有適當的防洪和排水設施,或者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不會影響安全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module/news/filenames/112694_1.pdf) 範例:如果某個建築基地的地面高度低於當地洪水位,但該地區有完善的防洪和排水設施,並且該建築物的一層高於洪水位,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不會影響安全,那麼這個建築基地就不受地面高度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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