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建築物在除了山坡地基地外,應該根據以下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且必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防洪和排水相關規定。 一、建築物地下層和地下層停車空間的出入口和汽車坡道出入口,以地面層為基準,必須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的防水閘門(板)。 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的窗戶和開口,在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的部分,必須設置防水閘門(板)。 防水閘門(板)的高度,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其他規定,則必須遵從其規定。 依據這條規則的範例,可以舉出建築物地下層停車空間的出入口以及汽車坡道出入口,必須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的防水閘門(板)來防止水漏入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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