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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1 條

  1. 1.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 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2. 2.前項防水閘門(板)之高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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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建築物在除了山坡地基地外,應該根據以下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且必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防洪和排水相關規定。 一、建築物地下層和地下層停車空間的出入口和汽車坡道出入口,以地面層為基準,必須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的防水閘門(板)。 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的窗戶和開口,在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的部分,必須設置防水閘門(板)。 防水閘門(板)的高度,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其他規定,則必須遵從其規定。 依據這條規則的範例,可以舉出建築物地下層停車空間的出入口以及汽車坡道出入口,必須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的防水閘門(板)來防止水漏入地下停車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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