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3 條,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原則上以一宗基地為單位。如果單一宗基地內有局部的新建執照申請,可以整體檢討整宗基地或根據基地內合理的分割範圍進行單獨檢討。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重提第3933號判決。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斷在建築基地方面,主管機關應該以一宗基地為單位進行綠化檢討,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針對基地內的各個部分進行分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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