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固碳當量基準值 ││ │(公斤/(平方公尺‧年))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零點八三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零點五零 ││科學園區) │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零點六六 ││ │ │└──────────┴───────────────────┘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2 條的規定,建築基地的綠化要求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根據這個條文,不同使用分區或用地所對應的固碳當量基準值如下: -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零點八三公斤/(平方公尺‧年) -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零點五零公斤/(平方公尺‧年) -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零點六六公斤/(平方公尺‧年) 以上是我根據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資料所提供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