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1 條規定,在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方面,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解釋:此法條表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採取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的措施,來鼓勵建築物的綠建築綜合設計。綠建築以節能環保為主要考量,透過利用可再生能源、節約能源、確保室內空氣品質等方式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和提高建築物的能源使用效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築物的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具體的獎勵方式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或相關行政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