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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00 條

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但不超過九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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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0條的規定,適用本章的建築物在計算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和屋頂突出物時,可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而增加的設備空間,若其佔據的樓地板面積在容積千分之五以內,可以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和機電設備面積。 2. 若建築物設置了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和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則其屋頂突出物的高度可以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中有關限制的影響。但是,其高度不能超過九公尺。 這項資料的參考來源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在該規則中,第300條對於建築物容積的計算進行了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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