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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19 條
- 1.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計算及系統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 2.前項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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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19條第1項的規定,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的計算及系統設計應該依照設計技術規範進行。而根據同一條第2項的規定,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是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制定。 這表示在設計建築物的雨水和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時,必須遵循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制定的設計技術規範。這些規範將包含關於雨水收集區域、儲水設施容量和儲水方式的相關指引。這些規範也可能涉及是否需要設置雨水處理系統和雨水過濾設施等等。 由於問題沒有具體的法條條款來舉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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