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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21 條
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 二、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及地面結構上無須再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其餘地面部分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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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的規定,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的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的60%以上。如果窗沒有使用綠建材,則可以不計入總面積的檢討。 二、建築物戶外地面除了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根據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的範圍以及地面結構上無需再鋪設地面材料的範圍以外的其他地面部分,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20%以上。 參考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016). 建築行政署. 2. 國家環保標誌介紹-金色環保建材. (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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