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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22 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 與三丁基錫(TBT) 。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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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的規定,綠建材材料的構成應符合以下其中一個規定: 1. 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必須全部來自國內回收的塑橡膠,回收的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 2. 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在產品和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所管制的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 3. 水性塗料: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以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和三丁基錫(TBT)。 4. 回收木材再生品:回收木材再生品的產品必須是由回收的木材加工再生而成的產物。 5. 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要經過窯燒的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的比例必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的比例。 6.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指的是不經過窯燒而製成,且回收料的攙配比例超過一定比例的產品。 7.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材。 以上所列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所提到的綠建材材料構成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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