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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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