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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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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4條,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除了樓梯寬度之外,還應該設置一個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得小於樓梯的寬度。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使用者在使用樓梯時的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樓梯的高度在3公尺以下,那麼根據這個法規,該樓梯還應該設置一個平台,並且平台的深度不能小於樓梯的寬度。這樣可以確保使用者在上下樓梯時有足夠的空間和平台,減少跌倒和其他意外的風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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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 條規定:「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