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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6 條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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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然而,根據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如果樓梯有壁體,則可以只在一側設置扶手。另外,根據以下規定: 1. 如果樓梯寬度超過三公尺,則應在中間加裝扶手,但如果梯級高度在十五公分以下,且梯級深度在三十公分以上,則可以免除設置扶手。 2. 如果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則可以免除裝設扶手。 說明資料: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樓梯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 公眾使用場所的主要出口樓梯的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 公眾使用場所的其他樓梯的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 具有特殊用途的樓梯的寬度應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設計。 範例:如果一個公共建築物的樓梯寬度為三公尺,並且梯級高度在十五公分以下,梯級深度在三十公分以上,則根據第 36 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設置扶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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