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確保鄰近的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然而,這項規定有幾個例外情況,不需要遵守這個規定: 1. 基地只有一棟建築物,並且該建築物的北方面投影不超過十公尺寬度。 2. 建築物的外牆面自基地的北方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的北方面投影最大面寬總和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的每個建築物,如果它們相鄰的兩個最外緣連線角度超過十二點五度,那麼這些相鄰建築物的北方面投影寬度可以分別計算。 3. 基地和北方的相鄰基地都是商業區,且根據都市計畫的相關規定,在基地的北方界線上留出了三公尺以上的前院、後院或側院。 建築物配置在同一基地上的各個建築物應該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不過,如果符合以下條款的規定,則每個建築物可以單獨檢討有效日照: 1. 每個建築物的外牆面自基地的北方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如果基地北方與道路相接,則北方道路的寬度可以包括在退縮距離的計算中。 2. 建築物相鄰的兩個最外緣連線角度超過十二點五度,且建築物相鄰的淨距離超過六公尺;或其中一個最外緣連線角度超過三十七點五度,且建築物相鄰的淨距離超過三公尺。 最後,檢討有效日照的範圍應該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以及可以產生陰影的部分。 -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都市計畫及建築研究所 (2017年1月版) 《建築法規解說-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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