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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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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建築物內應設置的樓梯可以用坡道代替,但坡道的淨寬應符合本編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此外,坡道的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並且坡道的表面應該是粗面的或者使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內的樓梯無法符合規定,可以考慮使用坡道作為替代。在設計坡道時,坡度必須控制在一比八以下,並且坡道的表面可以使用粗面材料或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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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規定:「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