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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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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