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46條,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根據空氣音隔音設計和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的要求進行設計。根據該條的第1項,空氣音隔音設計適用於寄宿舍、旅館的臥室、客房以及醫院病房的分間牆,連棟住宅和集合住宅的分戶牆,昇降機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相鄰的分間牆,以及放置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的樓板。根據第2項,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適用於連棟住宅和集合住宅的分戶樓板,昇降機房的樓板以及放置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的樓板。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被告所建造的隔音樓板屬於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中的分戶樓板,而非規定的空氣音隔音樓板。因此,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被告的隔音樓板並不被規定採用空氣音隔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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