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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