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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0 條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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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0條,對非沖洗式廁所的構造有以下規定: 1. 便器、污水管和糞池必須使用耐水材料建造,或者使用具有防水性質的材料進行防水處理,以確保結構不會漏水。 範例: 在這個案例中,建築師在設計時可能使用了防水材料或者進行了防水處理,以確保屋頂的浴廁區域不會漏水。 2. 掏糞口必須有密封裝置,並且必須高於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範例: 在這個案例中,未提及是否有採用密封裝置,但如果有採用掏糞口的話,必須符合該條規定。 3. 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必須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範例: 在這個案例中,未提及是否有在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但如果有採用掏糞口的話,必須符合該條規定。 4. 糞池上必須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的通氣管。 範例: 在這個案例中,未提及是否有在糞池上設置內徑十公分以上的通氣管,但如果有設計糞池的話,必須符合該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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