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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9 條
- 1.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2.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
- 3.新建建築物之廢(污)水產生量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公告之事業標準者,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其中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1.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根據這一條款,建築物若有沖洗式廁所和其他生活排水,除非按照下水道法的規定排放到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否則應該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將排放至具有出口的溝渠,排放口應該有標示,且不能有雜物堆放。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適當處理和管理建築物生活廢水,以保障環境衛生和水資源的保護。 2. 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根據這一條款的解釋,生活雜排水是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和其他生活活動產生的污水。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界定生活雜排水的範疇,提供明確的定義,以確保對生活廢水的適當處理和管理。 3. 新建建築物之廢(污)水產生量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公告之事業標準者,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根據這一條款,如果新建建築物產生的廢水量達到水污染防治法公告的事業標準,則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新建建築物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廢水處理和管理。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本身,並且應該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專業文獻,以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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