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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2 條

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二、金屬造之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者,應以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之。 三、金屬造之煙囪應距離木料等易燃材料十五公分以上。但以厚十公分以上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者,不在此限。 四、煙囪為鋼筋混凝土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其為無筋混凝土或磚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煙囪之煙道,應裝置陶管或於其內部以水泥粉刷或以耐火磚襯砌。煙道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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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2條針對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的構造作出規定。根據該條,煙囪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且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然而,如果伸出屋面部分是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而且沒有用鐵件補強,那麼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對於附設於建築物的煙囪有以下的規定: 1. 煙囪的高度應符合上述的規定,並且伸出屋面時需要考慮到最高部分的高度。 2. 金屬造的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必須用金屬以外的不燃材料包覆。 3. 金屬造的煙囪應與木料等易燃材料保持十五公分以上的距離。但如果使用厚度十公分以上的金屬以外的不燃材料包覆,則不受此限制。 4. 鋼筋混凝土造的煙囪壁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無筋混凝土或磚造的煙囪壁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煙道應在內部裝置陶管或用水泥粉刷或耐火磚襯砌。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的煙道應在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根據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煙囪的設計與構造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和火災防護。以下是一些與相關法規有關的實際範例: - 根據台中市政府八十二年度「十二期重劃─七期重劃─永春路」新闢拓寬工程建築改良物調查表,系爭建物符合煙囪高度、材料包覆等規定。 - 根據原處分卷第二三五頁的消防圖說,系爭建物與五五四六號建物的煙囪有封閉狀態,且非屬於陽台。 - 根據證人的證詞,滿山公司在申請使用執照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已經通過消防設備檢查,並未將系爭建物列入五五四六號建物陽台之記載。 因此,根據以上的相關法規和資料,系爭建物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2條對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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