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3 條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3條,鍋爐的煙囪高度不能低於地面計量的十五公尺。如果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作為燃料,則煙囪高度不能低於九公尺。不過,如果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則不受此限制。此外,煙囪排放的廢氣必須符合相關衛生法令的標準。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3條(https://www.moi.gov.tw/files/05_egcc_arb.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