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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4 條
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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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4 條的問題。根據該條,鍋爐煙囪的煙道斷面積與高度以及鍋爐的燃料消耗量之間有一個關係式。請問你對這個關係式的解釋是什麼?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4 條,鍋爐煙囪的煙道斷面積(A)與高度(H)以及鍋爐的燃料消耗量(Q)之間有一個關係式,即(147-27√A) √H ≧Q。其中,A為煙道的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H為從鍋爐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的高度,單位為公尺;Q為鍋爐的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根據這個關係式,鍋爐煙道的煙道斷面積和高度必須滿足這個不等式,以確保鍋爐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道能夠適當地排出。具體來說,當煙道斷面積和高度滿足這個關係式時,鍋爐能夠達到所需的燃料消耗量,而不會產生排煙不良的情況。因此,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4 條的要求,對於鍋爐的安全和環保是非常重要的。 這裡是這個關係式的範例:假設鍋爐的煙道最小斷面積(A)為 10 平方公尺、鍋爐的高度(H)為 5 公尺、燃料消耗量(Q)為 100 公斤/一小時時,則(147-27√A) √H ≧Q 變成了(147-27√10)√5 ≧ 100。通過計算後,我們可以得知這個條件是符合的,因此這個鍋爐在燒燒的過程中排煙是符合要求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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