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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7 條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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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寬度: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寬度從道路境界線到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如果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與原有的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相連接,且建築設計不會損害市容觀瞻,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度增減寬度並公布。這表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寬度會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比三‧五公尺來得寬或窄。 二、騎樓地面:騎樓地面應該與人行道平齊,如果沒有人行道,則地面應比道路邊界處高十公分至二十公分。騎樓地面的表面鋪裝應該平整,不得安裝任何台階或障礙物,並且應該向道路境界線做成四十分之一的瀉水坡度。這表示騎樓地面的設計應該符合規定,保持平坦並能夠有效排水。 三、騎樓淨高:騎樓的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這表示騎樓的高度應該足夠,不得低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騎樓柱的正面應該退後至道路境界線後方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的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這表示騎樓的柱子應該有一定的退縮距離,以避免與道路交通產生衝突,並且騎樓的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根據以上釋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對於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寬度、地面、淨高和柱子的要求做了明確的規定,以確保建築物和道路的正常使用和通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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