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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6 條

垃圾排除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排除設備包括垃圾導管及垃圾箱,其構造如左: (一)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如為圓形,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整,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六十公分,並加頂蓋及面積不小於五○○平方公分之通風口。 (二)每一樓層均應設置垃圾投入口,並設置密閉而便於傾倒垃圾之門。投入口之尺寸規定如左: ┌──────────┬───────┐ │自樓地板至投入口上│投入口之淨尺寸│ ├──────────┼───────┤ │ 九十公分 │ 三十公分見方 │ └──────────┴───────┘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垃圾箱清除口應設不易腐銹之密閉門。 (四)垃圾箱上部應設置進風口裝設銅絲網。 二、垃圾排除設備之垃圾箱位置,應能接通至都市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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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6 條規定了垃圾排除設備的構造和位置要求。 根據該條的規定,垃圾排除設備包括垃圾導管和垃圾箱。垃圾導管應由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淨空面積不得小於60公分乘60公分(或圓形淨空半徑不得小於30公分)。導管內表面應平整,上端應突出屋頂至少60公分,並設有頂蓋和面積不小於500平方公分的通風口。每個樓層應設置密閉且便於傾倒垃圾的垃圾投入口,投入口的尺寸應根據規定為自樓地板至投入口上緣九十公分,投入口的淨尺寸為三十公分見方。垃圾箱應由耐火和不燃材料構造,底部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寬度和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底部應向外傾斜並設置排水孔連接排水溝。垃圾箱的清除口應設置不易腐銹的密閉門,上部應設置進風口裝設銅絲網。 垃圾排除設備的位置應能接通至都市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路。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6條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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