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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1 條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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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的規定,停車空間的設置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停車空間應該設置在同一基地內。若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的基地有二宗以上同時申請建照的情況下,可以經過起造人的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設置。 2. 停車空間的汽車出入口應該與道路相連接。地下室停車空間的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該保留超過二公尺的緩衝車道。如果坡道出入口鄰接著騎樓(人行道),則應該在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設置緩衝車道。 3. 如果停車空間的部分或全部設置在建築物的各層,則應該在每層集中設置,並使用分間牆劃分不同用途的空間。如果停車空間設置在屋頂平台,則需要依照該規章的第99條的規定進行設置。 4. 如果停車空間設置在法定空地上,應該規劃車道,以便車輛能夠順暢進出。 5. 如果附設的停車空間超過30輛,則需要依照該規章的第136條至第139條的規定來進行設置。 以上是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1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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